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集宁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5年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宁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894号)、《乌兰察布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乌发改价费字〔2019〕362号)和《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建城发〔2023〕12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实施。根据我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区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节约用水。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既要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和促进节约用水。
三是积极合理布局,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在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内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加快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行。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m³以上(含5000m³)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用水定额依照现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或者标准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应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或者使用定额难以确定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以水利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确定水量进行累进加价。
定额(计划)水量核定。各非居民用水户负责提供生产(经营)规模、年度生产计划、产品产量等申报材料。对于年用水量5000m³(含5000m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的定额(计划)水量,由水利部门根据辖区内水资源状况、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水资源配置意见,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基础管理情况、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水平衡测试或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成果等因素,核定下达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计划)用水量。
(三)分档(计划)水量及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时,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部分用水还需按照下列收费标准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60%、110%、160%执行。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资源税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
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因供水企业超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六)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用征收、使用和管理
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征费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根据《集宁区供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由内蒙古润川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收取,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价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定额用水、计划用水以及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和超定额(计划)用水企业名单公布等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力的基础条件。要逐步理顺城镇供水价格体系,建立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价格调整长效机制。在统筹研究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政策基础上,创新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督导检查。价格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及时总结和上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区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单位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其他变化,将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