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单位:
《集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集宁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各类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监督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区财政局要成立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调度、拨付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审计、监察委负责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的审计监督和违法违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包括用本级财力安排预算资金、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政府债券转贷等形式形成的政府债务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部门管理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渠道实行部门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负总责。并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账户、分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上,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项目要认真负责,科学论证,切实提高项目编审质量,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一定要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情况,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适当集中、确保重点、突出效益的原则。在项目的选址、建设内容的确定上,要符合集宁地区产业规划,有利于资金整合,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凡向上级部门申报的重大项目,必须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上报。
第二章资金管理与核算
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调度、审核、拨付工作,要对项目申请资金实行全程参与监控。首先要主动协调好与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专项指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相关业务股室以函件形式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监察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之日进行审核拨付资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上级下达转移支付指标,财政部门在2日内进行接收;上级下达转移指标,财政部门在2日内分配到股室;上级转移支付指标接收后,应当在收到指标的30日内下达到本级预算单位。
(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核算、项目工程实施、监管、项目评审资料的报送以及资产登记等。项目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是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并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填制请款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定期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未按时申请资金拨付和未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的,按不作为、慢作为予以组织处理。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审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监察委员会。
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财政专户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封闭运行。
(二)除上述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核算管理。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设备购置,对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和购买货物、服务的,要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必须报审计部门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核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不得与本部门业务经费混淆。
第十三条加强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管理使用资产的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移交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对符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第十四条加强票据管理。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票据的审核关,确保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要依据资金性质、用途,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的原则,区别对待。
(一)个人及家庭补助性非生产支出项目,如低保、抚恤、老党员补贴、城乡医疗救助、教育“两免一补”、农牧民计划生育补助、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退耕还林现金及粮食补助、农机补贴、良种补贴、财政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障项目等补助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一卡通”支付系统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对有具体实施方案的,按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办理;对上级部门要求纳入专户管理的,按文件规定办理。上述资金政策性强,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指标文件后,要及时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延发放时间。
(二)生产、建设性的项目资金,属财政报账制管理的,由国库股直接拨付到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否则,资金拨付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直接支付。具体申请拨付程序如下:
1.项目主管单位接到上级下达的专项指标文件或项目批复文件后,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告,经政府分管副区长和政府分管财政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区长审批。对于重大项目,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复。
2.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的批示调度资金,并由预算股下达指标支付计划,并经财政局主要领导审签后,通知国库股,即可支付资金。
3.所有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必须根据资金性质、指定用途、项目内容,向财政业务管理股室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财政业务管理股室对用款单位提供的资料与项目实施方案核对无误后,由业务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报预算股审核申请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灵活调度库款,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相关市场中介组织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度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今后出台的财政法规如有抵触的,按现行财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8年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集政办〔2018〕18号文件《集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