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相关单位,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集宁区关于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集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宁区关于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乌兰察布市关于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原则,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为重点,以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为支撑,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着力解决群众不想生、不敢生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健康集宁”目标任务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集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完善,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全区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2/10万、5‰和6‰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103-105的合理范围,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完善政策支持,优化生育服务
(一)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落实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与现行生育政策不适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以及相关联审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优、评先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区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改委、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信访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健全人口全龄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居要有专人负责。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管理服务能力。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织密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逐步构建居家机构社区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人人享有。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生育服务登记网上办理,做好生育咨询指导。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数据共享。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加强月嫂、婴幼儿看护人员的培训,完善支持政策发挥社会办机构的作用。推动在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方便产妇母乳喂养。(牵头部门:卫健委、民政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分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医保局、商务局、残联、就业服务中心,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加强区域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完善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跟踪监测全区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自治区全员人口数据库等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实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卫健、医保、社保、残联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发改委、统计局、公安分局、教育局、民政局、医保局、残联、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四)做好人口形势分析。深入开展二孩、三孩生育意愿调查,全面掌握全区符合政策的人群数量、年龄结构、行业分布和城乡分布。做好生育意愿调查分析,对实施三孩政策后可能产生的医院产床、儿童照料、幼儿教育、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需求增加等问题,认真做好分析研判,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发改委、统计局、公安分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财政投入保障。健全“政府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的优化生育政策投入保障机制,将相关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政策、普惠托育服务建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等工作落实到位,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牵头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卫健委,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把人口国情教育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培训教育内容,深入宣传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开展人口国情教育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广覆盖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大众广泛传播生育政策相关内容,增强群众对生育政策的理解。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把婚育新风宣传纳入文明城市、文明乡村创建,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总工会、团委、妇联,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妇幼健康管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推进妇幼机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逐步提升产前筛查服务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至少有1所公办医疗机构可提供产前筛查服务。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医生提供规范的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
(八)全力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国家和自治区《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及“健康集宁——妇幼健康促进行动”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引领,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财政局、医保局、教育局、妇联,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1.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以建设一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为引领,加快推进区妇幼保健院晋级(二级妇幼保健院)步伐。
2.全面推进妇幼保健服务标准化建设。一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专案中心,严格落实孕情监测首诊负责制。二是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建立孕产妇管理档案,重点加强高龄妇女妊娠管理,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一人一案、全程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再生育孕期、分娩指导方案,有针对性地指导高危孕产妇平安生产。三是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建立引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机制,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能力培训,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专科建设,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促进妇幼保健服务整体水平提升。四是创新生命全周期“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强化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加强妊娠风险防范,普及孕育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五是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加强儿童、孕产妇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与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六是强化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夯实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服务网络,母婴安全核心指标持续向好。
(九)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防治措施,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水平。一是完善出生缺陷预防、诊断、治疗及追踪服务等工作,有效控制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耳聋等严重出生缺陷。全面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卫生咨询指导、叶酸增补等婚育一站式便民服务,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守好出生缺陷第一道防线。二是规范开展产前筛查,避免致死、严重致残缺陷儿的出生,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守好出生缺陷第二道防线。三是扎实做好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等先天性疾病筛查和诊断,并对出生缺陷患儿进行治疗康复,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健全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实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守好出生缺陷第三道防线。四是多举措促进早筛早诊早治,综合防治出生缺陷,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推进出生缺陷救助、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等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到2025年,产前筛查率达到80%,通过基因检测手段,实现从胎儿到新生儿的全流程干预。(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妇联、财政局、民政局、医保局、残联)
(十)提供免费优质服务。对于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可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由区妇幼保健院为其提供免费的婚前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准备生育二孩、三孩的夫妻在“再生育”过程中将会面临各种相关医学问题。卫健部门要开设再生育免费咨询热线或通过微信在线咨询等方式,为再生育提供咨询指导服务,通过发放再生育知识手册、再生育知识传单、母子健康手册等方式解决再生育咨询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积极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健全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体系,提升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营养改善,免费为全区6-24月龄婴幼儿免费发放儿童辅食营养包。推进开展0-6岁儿童视力、听力、心理健康、口腔保健等服务。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妇联,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十一)完善生殖健康全程服务。持续实施农村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建立综合防治体系。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结合青少年、育龄人群等年龄阶段特点,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服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加强在校学生的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通过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等方式,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加强科技保障孕育能力,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启动消除宫颈癌行动和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行动。(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教育局、医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十二)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鼓励托育机构、家政企业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社区(村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咨询专家等方式,线上线下结合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到2025年,3周岁以下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妇联,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三)建立健全支持政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予以认定和扶持。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把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合理确定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用地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优先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采取建设补贴或者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支持托育机构对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引导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企业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资源共享,研究探索拓展托育服务人才梯队建设的广度和深度。支持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对托育机构购买公众责任险和食品安全险给予补贴,提升托育机构及婴幼儿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牵头部门:卫健委、民政局,配合部门: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妇联)
(十四)加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标准验收,交由当地政府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特别在推进城市居住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可灵活利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闲置资源,在居住社区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牵头部门:住建局,配合部门: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十五)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确保各项普惠托育服务扶持到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加强区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依托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等机构灵活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本地区托育机构建设指导、健康管理和卫生评价、从业人员培训等职责。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通过单独或联合开办托育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干部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建设公助民办型托育机构。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利用存量的国有企业房屋土地和疏解腾退用地用于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支持家政企业开展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公立、民办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剩余学位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至少建成1家以上普惠性托育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牵头部门:民政局、卫健委,配合部门: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机关工委、总工会、妇联、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消防大队)
(十六)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育儿指导、亲子课堂、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大力普及和传播科学育儿知识。支持“互联网+托育”发展,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宣传教育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切实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安全防护、预防接种等服务。将家庭作为托育服务的补充形式,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进行卫生保健指导,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儿童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科学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妇联、民政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化支撑,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托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2023年底前,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处置托育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民政局、卫健委,配合部门:区委编办、公安分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分局、教育局)
五、健全生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八)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有关哺乳假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哺乳时间等规定,严格落实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产假、护理假、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由用人单位发放。落实各项医保政策,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与个人生育情况脱钩,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生育收费标准,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保障。统一执行国家规范使用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逐步将高危孕产妇相关疾病病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费用按程序按比例纳入医保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综合利用保险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牵头部门:人社局、总工会,配合部门:区委组织部、卫健委、妇联、医保局、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十九)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优化生育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配租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研究制定积极支持生育的住房政策,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生育养育等补贴制度,对符合自治区明确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入园,按照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通过发放育儿津贴或托育补贴等方式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并向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给予倾斜。(牵头部门:税务分局、住建局,配合部门:财政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解决 “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强校计划,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支持力度,保障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切实提高办园质量和保教水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的督导,全面推进“双减”取得实效。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牵头部门:教育局,配合部门:财政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一)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推动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职,人社部门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帮助女职工做好职业规划,减少女性职业发展障碍。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牵头部门:人社局、总工会,配合部门:财政局、卫健委、妇联、就业服务中心)
六、做好政策有效衔接,完善计生家庭保障制度
(二十二)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推行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独生子女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维护其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权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财政局、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三)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根据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相关要求,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相关政策;对纳入低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医疗救助待遇;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根据本人意愿,区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优先支持列入居家社区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优先购买生活照料、配餐送餐、康复保健、失能照护、日间托养等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房租按低收入家庭标准收费。实施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做好老年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局、医保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四)做细做实扶助关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实现帮扶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牵头部门:卫健委,配合部门:财政局、民政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考评机制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完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每年向区委政府报告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六)密切协作配合。要积极健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综合工作机制。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医保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狠抓责任落实,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充分发挥工青团妇等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满足妇女儿童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助、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凝聚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合力。
(二十七)强化基层基础。深度融合乡镇街道(村居)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老龄服务等工作,强化服务队伍培训和能力提升,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态修订机制,充实生育关怀、优生优育、家庭健康、婚育文明等内容。统筹解决基层服务人员报酬待遇、养老保障问题,确保基层有章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二十八)强化工作督导。落实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任务落实,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推进资源职能融合与重点工作考核结合,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目标任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层层落实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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