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集宁区公共租赁住房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宁区公共租赁住房集中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严格整治转租、转借、闲置、长期拖欠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乌兰察布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办法》(乌政发〔2015〕13号)以及《集宁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集政〔2015〕26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范围
已分配入住的家合欣苑、江东郡、和顺、碧海等16个小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承租户。
二、清查时间
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4月30日。
三、清查内容
(一)转让、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
(七)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
(八)分配后,经查实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4日—3月16日)
召开动员会,传达公租房清查工作精神和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融媒体中心和公租房小区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租房清查治理工作安排。
(二)清查治理阶段(3月17日—4月16日)
1.各工作组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对在调查中发现存在转让、转租、转借、改变使用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劝导整改;
2.经核查,劝导不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住户主动退回公租房并结清房租费、物业费,按有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3.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私自调换公租房的住户,劝导承租户主动整改恢复房屋原状;
4.劝导拖欠租金的承租户,限期内将拖欠租金进行补交。
(三)清理整顿阶段(4月17日—4月30日)
1.对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等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由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取消保障资格,下发《终止公租房保障通知书》,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租房。
2.对私自转让及在清查过程中发现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资格且拒不退回公租房的,由人民法院执行,收回公租房。
3.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公租房申请人或其家属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其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
五、组织领导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公租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牵头,纪检监察、法院、乡镇、街道办事处、社救等区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组 长:杨 勇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柳 慧 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李泓翰 区政府办副主任
陈 智 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韩小龙 区纪委监委驻城管局纪检组组长
郭 岗 区法院副院长
武雪飞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利忠 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何跃东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郭建东 桥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栗 冰 新华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文华 桥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邱少华 常青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明元前进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璐 新体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洁 虎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金巧兰 泉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 鹏 马莲渠乡政府乡长
冀 京 白海子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柳慧兼任,主要负责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责任单位做好各自专项治理整改工作。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区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特此通知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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