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宁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宁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
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及《乌兰察布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2022〕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标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和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全区统筹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对幸福美好生活需要。自2022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要达到100%,2022年度已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到2025年,全区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三标准”要求
(一)规划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建设单位必须把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设计标准
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验收标准
建设单位要将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区自然资源分局要会同区民政局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区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全面落实“四同步”要求
(一)同步规划
1.区民政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集宁区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2.区发改委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
3.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4.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区民政局对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意见和建成后交付使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5.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区自然资源分局、民政局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对符合配建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区民政局签订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协议,约定建设的位置、标准、移交时间、产权转移等具体内容。
6.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审定变更时要征求区民政局的意见。未经区自然资源分局、民政局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二)同步建设
1.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2.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编制城镇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设计单位要将无障碍设施设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4.区住建局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包括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依法不予审核通过。
5.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同步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2.区自然资源分局要会同区民政局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区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同步交付使用。
1.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交付区民政局用于养老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区民政局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
2.新建居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配建协议约定无偿向区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并于30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3.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区民政局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住建、发改、自然资源、民政、城管、残联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实现数据共享,及时监管查处不按规划配建、配建不达标、不履行交付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推进我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集宁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在税费减免、财政政策、基建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三)严格目标考核。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要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并纳入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列为重点督查事项。
(四)加强督促检查。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分局、住建局每年要联合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和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2022〕47号)文件实施以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落实情况。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等问题,加大整改力度。
附件:集宁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集宁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
无障碍设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乌兰察布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2022〕47号)文件要求,顺利高效推进我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特制定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
统筹协调全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研究拟定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指导、督促、检查全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住建局、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城管局、残联等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住建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住建局局长张鑫兼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联席会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张鑫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区住建局代章。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严把施工、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2.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核查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合格证。
3.区发改委负责核实新建项目立项中对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设置情况,并做好有关的整改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编制我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对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无障碍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做好验收交接管理运营工作。区民政局要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导,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
5.区城管局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对新建居住区未按规定许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或建成后建设单位不愿无偿移交区民政局的,要及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6.区残联负责无障碍设施的验收交接维护管理工作。
四、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张 鑫 区住建局局长
成 员:宫相铖 区住建局副局长
张书升 区发改委副主任
张 俊 区民政局副局长
夏 明 区自然资源分局副局长
郑 群 区城管局副局长
石瑞云 区残联副理事长
五、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决定。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配建补建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联席会议需讨论的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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