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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宁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30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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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1011696197T/2021-1529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集宁区人民政府网 成文日期: 2021-09-30
文号: 集政办〔2021〕70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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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宁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21〕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宁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30日  

 

 

集宁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21〕65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区“证照分离”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模式。按照乌兰察布市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中央层面523项及自治区范围内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着力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方式

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逐一认领改革事项,对照改革方式、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形成可量化可操作的业务流程、工作规则、服务指南,着力在优化审批方式、压减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层级、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事后监管等方面下功夫,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鼓励各部门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优化受理审批模式等优化审批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

三、改革举措

(一)实行涉企经营清单管理制度

各有关部门从《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认领确认本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逐项明确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等内容,报送至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区本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同时,要根据改革进程及时对本地区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同步更新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目录及相关要素。

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二)深化商事涉企经营登记制度改革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的,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要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三)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

待自治区将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各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企业经营的信息进行信息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四)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

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五)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的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将涉企电子证照归集至“三平台”互认互信。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六)强化涉企经营督办问责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

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负责

(二)健全监管规则

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信用监管

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四)实施重点监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要进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要及时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负责

(五)强化行业监管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行业协会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把行业协会的自治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相结合,督促相关行业协会对市场准入和质量加强监管。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负责

(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监管力度。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证照分离”改革摆在突出位置,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成员要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确保任务有效落地。

(二)加强法治保障

司法部门配合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改革举措,推动修改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和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实施,并根据改革方式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细化方案。各有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宣传改革做法和经验,为企业查询和掌握政策提供便利,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参与改革,共同推进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

          2.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

          3.市本级层面执行的“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参考目录

          4.“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参考模板

 


附件4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集宁区×××委(办局)×××

(改革事项名称)实施×××(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说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指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的名称;改革方式指“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对应的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等具体方式)

二、法律依据

×××××××××××××××××××××××××××××××××。(说明:指设定该事项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改革举措

×××××××××××××××××××××××××××××××××。(说明:指“证照分离”改革后的许可条件、材料要求、许可环节、许可程序、审批层级、办理时限等具体改革措施)

四、监管措施

×××××××××××××××××××××××××××××××××。(说明:指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后的审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五、主管部门

×××××××××××××××××××××××××××××××××。(说明:指“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的牵头单位)

六、其他事项

×××××××××××××××××××××××××××××××××。(说明:指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求等)

 附件123.pdf

 

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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