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因此,我局依法享有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修订工作细则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首先,本《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条件的细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其次,本《规划》是在对集宁区卷烟零售市场现状进行摸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区内外的先进做法,结合集宁区卷烟零售市场实际情况起草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举行正式听证,并依据听证会结果完成《规划》的修订,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二、关于《规划》修订条款的解读
(一)修订意义解读
近年来,随着集宁区城区发展以及文明城市创建等各项工作的开展,集宁的区位交通优势和发展优势更加突显,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服务消费者需求方面,原《规划》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市场需要。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前瞻性、科学性,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卷烟零售市场在专卖管理的前提下,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集宁区烟草专卖局对原《规划》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调研情况说明
集宁区烟草局为充分了解集宁区辖区市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与市场相关的人口、地理、交通、经济发展等因素,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集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日趋科学、合理。调研过程中,主要通过对区划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情况、交通发展状况、现有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了解,综合分析了解近几年卷烟销售、证件办理、案件查处情况,对卷烟零售户、其他业态经营者、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就辖区内的零售点设置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调研,通过多种方式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
(三)具体条款的修改情况及相关标准解读
1.《规划》中总则条款解读。
《规划》第一章总则中对合理布局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单位、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解释以及制定布局考虑的辖区市场基本因素、制定原则做了具体说明。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的规定。
2.《规划》第六条规定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集宁区城区分为3个独立的市场单元,各个独立市场单元常住人口每38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8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主要是结合集宁区城区发展实际,通过前期开展调查,根据七普人口、城网总销量以及全国人均吸烟条数进行测算,一个零售户能够满足380人的消费需求,为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便利度,确保零售点设置科学合理,设定此标准。
第六条第一款桥东市场单元、桥西市场单元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00米以上新区(泉山街道)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50米以上;主要考虑到旧区市场单元与新区市场单元道路分布、学校、机关单位分布、零售点分布的差异性,结合常住人口数量、可设置零售点道路长度综合测算,确保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第六条第二款平房区要求道路宽度在7米以上,主要是参考城市道路每个车道宽度为3.5米,7米的标准是为保障在送货过程中两车在会车时保障正常通行。
3.《规划》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七普人口、农网总销量以及全国人均吸烟条数进行测算,每个零售点可以满足300人的消费需求,结合乡镇政府所在地可设置零售点的道路长度,结合消费者调研,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50米以上最能方便消费者购买。同时,由于农村零售点基本全面覆盖到位,且农村地区人口较少,消费能力低,以行政村为市场单元,每个市场单元常住人口达到300人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可以保证农村地区卷烟零售点全方位覆盖,以便于消费者就近购买。
4.《规划》第九条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动态调整各个单元的总量指导数,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同时,及时公示辖区各单元的总量指导数,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5.《规划》第十条第一款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住宅小区由于区域性质特殊,面对的消费群体较为固定,住户密集程度不一,同时结合小区封闭性、物业管理要求、小区内部居住环境打造等因素。因此,根据小区规模合理设置零售点。居民户数(不包含车库住户以及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房)在1000户以上可在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在100米以上,小区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本着既满足特定消费需求,又保障小区内部居住环境的原则设定。
6.《规划》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同时充分考虑集宁区大型酒店、宾馆的市场区位、客流量、消费群体、消费需求、经营状态、周边零售点分布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分析,经营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的宾馆、酒店且距离大厅出入口100米内未设零售点,按经营地址设置1个零售点最能满足特定消费需求。
7.《规划》中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同时结合调研,现有大型商超规模在2000平米以上的卷烟销售情况较好,库存合理,同时,大型商超位置均处于城区繁华街区,零售点分布密集,购买卷烟便利。因此,按照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按地址设置1个的标准进行设置。
8.《规划》中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因人流量大、交易时间集中、铺面密集等特殊原因,容易形成非法的卷烟交易市场或非法卷烟集散地。在综合考虑集宁区商贸、农贸市场的区位、商品范围、市场容量、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数量、人口流动规律,合理测算了零售点设置总量,并分类进行了设置,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封闭市场内按实际经营摊位100个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增设1个且零售点间距符合《规划》第六条第一款的间距要求;建材城(市场)由于不处于完全封闭状态,车辆行人可以自由出入,同时考虑到经营材料性质,因此内部按照地址设置1个可以满足特定消费需求;物流园区内部由于禁烟防火要求不予设置。
9.《规划》中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实地走访调研,集宁区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工厂只有一家,内部已经设置1个零售点,完全能够满足消费需求,同时,考虑到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从发展趋势上看,工厂人力的投入明显减少。同时,从安全角度考虑,工厂多数禁止吸烟。在实际工作中,集宁区工厂企业禁止外部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区,给市场监管和客户服务带来一定难度。因此,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工厂,在其生活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消费需求固定,按照单位要求设置1个零售点便可满足需求。
车站、码头、机场等特殊消费区域和特殊经营场所。因人流量较大,消费层次较高,消费需求和能力均较强,因此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适用特殊标准进行布局。通过对销量、经营状态等进行测评,每个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便可满足需求。
旅游景区观赏型景区居多,公园植被覆盖率高,有着明确的禁烟防火要求,同时,景区、公园人口流量季节性差异大,主要消费人群为本地或周边地区人口,景区内部对卷烟零售点的需求较低,不属于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防火重点区域的,景区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可以满足需求。
10.《规划》中第十条第九款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同时,根据中国疾控中心调查显示,我国大学生现有吸烟率为7.8%,结合城区零售点指导数,高校校区有5000人以上的办1个许可证,每增5000人增设1个,每个校区不超过2个最为合理。
11.《规划》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约定。
(四)《规划》中给予放宽卷烟零售许可相关内容说明。
1.《规划》第十一条的规定是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以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放宽社会特殊群体准入条件,体现烟草行业的社会责任,同时防止出现证件冒用、一证多用、非本人经营等情况。
2.《规划》第十二条的规定是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规划》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标准相关解释。
1.《规划》中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校周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2.《规划》中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此将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纳入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范围。
3.《规划》中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4.《规划》第十三条第六款的依据是,根据实地调研,集宁区专业商业写字楼需求较小,且考虑到公共办公场所禁烟、防火等要求,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5.《规划》第十三条第七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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