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关于《集宁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14 15:02 作者:集宁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防止烈士纪念设施被非法侵占,长期保持陵园庄严、肃穆、整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内容

根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登记及保护范围划定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5〕54号),集宁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为:1.集宁烈士陵园,东抵西山陵园大门内,以烈士陵园假山包岸石为界;南抵自然水沟,以水沟南岸为界;西抵单美英雕塑西,以围墙为界;北抵陵园路,以仿古长廊(包括长廊)及纪念广场汉白玉围栏北边为界。(按照集宁烈士陵园实际占地1.9875公顷宗地红线为基准线,以烈士陵园围墙、围栏为界)2.集宁区老虎山人民英雄纪念碑、四周广场及雕塑、浮雕,东抵广场东侧绿化带,以浮雕东边及广场路牙石为界;南抵广场南入口处,以两组战争雕塑基座南边及入口两侧路牙石为界;西抵广场西侧绿化带,以浮雕西边及广场路牙石为界;北抵广场北入口处,以入口两侧路牙石为界。(按照人民英雄纪念碑、广场及雕塑、浮雕实际占地0.2969公顷宗地红线为基准线,以广场四边路牙石及东、西两侧四座浮雕、南边两组雕塑底座为界)3、谢臣雕塑及基座底台,东、南、西、北各抵广场,以基座底台四周与广场相接处为界。(按照谢臣雕塑底台实际占地0.0103公顷宗地红线为基准线,以底台与广场相接处为界)。

在陵园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集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张殊镔,联系方式:0474—8182998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