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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宁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2-08 17:45 作者: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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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894号)、《乌兰察布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乌发改价费字〔2019〕362号)和《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建城发〔2023〕12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实施方案共四个部分,对实施范围、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分档(计划)水量及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用征收、使用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二)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m³以上(含5000m³)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三)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用水定额依照现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执行。

(四)分档(计划)水量及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时,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部分用水还需按照下列收费标准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60%、110%、160%执行。

(五)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资源税和各种附加。

(六)计费周期

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七)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用征收、使用和管理

根据《集宁区供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由内蒙古润川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收取,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其他变化,将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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