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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9 10:14 作者:集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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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各类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现结合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区审计局等部门意见,经集宁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形成《管理办法》审议稿。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6章28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一是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管理、监督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二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三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部门管理的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与核算(共7条)。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划分。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调度、审核、拨付工作,要对项目申请资金实行全程参与监控。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专项指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监察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之日进行审核拨付资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上级下达转移支付指标,财政部门在2日内进行接收,接收后在收到指标的30日内下达到本级预算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核算、项目工程实施、监管、项目评审资料的报送以及资产登记等。在接到财政部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填制请款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定期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监察委员会。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对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财政专户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封闭运行。除上述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核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不得与本部门业务经费混淆。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管理使用资产的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移交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对符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票据的审核关,确保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资金拨付(共2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要依据资金性质、用途,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的原则,区别对待。一是个人及家庭补助性非生产支出项目,原则上全部通过“一卡通”支付系统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对有具体实施方案的,按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办理;对上级部门要求纳入专户管理的,按文件规定办理。二是生产、建设性的项目资金,属财政报账制管理的,由国库股直接拨付到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否则,资金拨付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直接支付。

具体申请拨付程序如下:项目主管单位接到上级下达的专项指标文件或项目批复文件后,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告,经政府分管区长和政府分管财政区长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区长审批。对于重大项目,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复。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的批示调度资金,下达指标支付计划,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即可支付资金。所有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必须根据资金性质、指定用途、项目内容,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提供的资料与项目实施方案核对无误后,由业务分管局长审签后,申请预算指标。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共5条)。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共5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度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共2条)。本办法与今后出台的财政法规如有抵触的,按现行财政法规、规章办理。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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