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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解读
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5 10:23 作者:集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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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方案》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3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通知》对普查总体要求、普查范围、普查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及普查质量管理作出全面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遵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地情况迅速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成立普查领导小组,迅速按照普查要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工作。

二、《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

《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要求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并对新发现文物遗址进行认定、登记、入库工作(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查任务,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对普查范围、普查内容、各阶段普查任务完成时限、经费保障、普查队伍力量建设等做出相关部署,要求各部门强化协调合作,并对后续追责问责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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