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原因是什么?
为了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工作,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示范城的目标是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了响应市委、市政府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号召,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合集宁区实际,广泛征求、吸纳、汇总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集宁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全面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紧密结合集宁区食品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实际,明确了创建的目标、任务、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工作要求等。
(一)强化政策保障:包括1.加强资金保障。2.健全工作机制。
(二)强化食品源头质量管控:包括1.耕地污染有效治理。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有力。3.粮食质量安全保持较高水平。
(三)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包括1.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严格食品生产环节监管。3.严格流通销售环节监管。4.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5.严格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6.严格治理“三小”行业。7.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包括1.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2.过程管控。3.追溯召回。4.风险分担。5.信用监管。
(五)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包括1.加强科技创新。2.推动产业发展。
(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包括1.加强智慧监管。2.加强队伍建设。3.加强技术支撑。4.加强应急处置。
(七)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包括1.加大宣传教育。2.加强社会监督。3.严格案件查办。4.畅通投诉举报。
四、如何保障《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后续落实?
(一)定期复审。获得命名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下简称命名城市)每3年复审一次,于下一评价周期到期后6个月内,按照省级复审、国家抽查、批准发布程序完成复审。
(二)城市自评。命名城市要持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每年对照《评价细则》进行自评。自评情况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自评情况报送所在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加强监督。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日常监督,组织跟踪评价,评价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明显下滑、达不到《评价细则》要求,或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命名城市开展综合研判,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
(四)撤销警示。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可以直接或责成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查明情况,报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撒销示范城市命名。
(五)确保真实。推荐城市和命名城市人民政府对自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省级初评和省级复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创建评价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提供的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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