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现将《集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意见征求稿)》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3#3楼西330室地址(邮政编码:01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集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qwhj@126.com(邮箱地址)。
联系人:吴迪
联系电话:0474-8222425
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4日
集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意见征求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安排,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北疆文化建设赋能助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文物普查总体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查工作,实现如下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是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已认定、登记的122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工作任务: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织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工作任务: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工作任务: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由集宁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对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周密部署,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集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不作为集宁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安排部署,建立相应普查机制,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
(三)做好普查管理。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配合指导我区普查机构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区共涉及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122处、新发现桥西不可移动文物7处,共计129处,大部分遗址处于偏远野外地区,分布范围广、普查周期长,经测算,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约17万元。
(二)稳定普查队伍。普查工作小组由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负责组织设立,主要以集宁区文物保护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主,人员不够时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支付,商调人员保留原单位的岗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地方高校合作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并作为其教学实习课程。由于缺乏文物方面专业人才,需聘请1—2名文物方面专家人才协助文物保护遗址勘测鉴定。
(三)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各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履行监管责任,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四)强化部门协调合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国资委、财政局、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普查区域涉及企业、个人、由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配合协调普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五)严肃追责问责。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普查工作小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关于《集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工作方案》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3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通知》对普查总体要求、普查范围、普查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及普查质量管理作出全面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遵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地情况迅速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成立普查领导小组,迅速按照普查要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工作。
二、《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
《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要求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并对新发现文物遗址进行认定、登记、入库工作(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查任务,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对普查范围、普查内容、各阶段普查任务完成时限、经费保障、普查队伍力量建设等做出相关部署,要求各部门强化协调合作,并对后续追责问责作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