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集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对集宁区某加油站的举报进行现场核查,调取2026年1月9日15点51分-15时59分监控,该加油站员工(纪某)在加油区(爆炸危险区域)给车辆加油时,未穿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举报情况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对该加油站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对其安全管理人员(纪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对举报人给予3000元的安全举报奖励。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