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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来源: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11:05 作者: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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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关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该规定的基本情况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示,并征询群众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文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69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6〕21号)有关要求,开展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为集宁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农用地。

二、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变化

本次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地价变动、政策导向等因素,依法依规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进行调整更新。本次决策事项总体上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征地秩序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社会正效益显著。但同时,也存在引发局部性、个体性社会矛盾和经济成本提升的风险。本次稳评工作将重点针对上述风险点进行研判,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化解措施,确保决策的平稳实施。

三、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及主要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范围

对本决策事项有疑问的相关单位及可能受事项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

对该决策事项的了解程度;对该决策事项持何种态度;对该决策事项有何种利益诉求;对该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及防范化解措施有何种意见和建议;其他关于社会稳定风险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求公众意见形式和注意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形式

在公示期内,民众可直接向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反馈针对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看法与建议。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

地址:集宁区商务科技中心B区5号楼

联系人:武宁杰

联系电话:0474-8227367

(三)注意事项

1.公众在提出意见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

2.为了更好地进行意见反馈,请留下您的具体联系方式,无具体联系方式的意见和建议,将不予反馈。

五、公示周期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5天。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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