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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公益性公墓综合服务中心公告
来源:集宁区公益性公墓综合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6-04-05 16:27 作者:集宁区公益性公墓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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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切实保障辖区居民基本安葬权益,减轻居民治丧负担,节约土地资源,推行绿色生态殡葬,集宁区公益性公墓综合服务中心所属公益性公墓,面向具有集宁区户籍的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本公告自2026年4月2日起施行。

集宁区公益性公墓综合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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