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切实保障辖区居民基本安葬权益,减轻居民治丧负担,节约土地资源,推行绿色生态殡葬,集宁区公益性公墓综合服务中心所属公益性公墓,面向具有集宁区户籍的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本公告自2026年4月2日起施行。
集宁区公益性公墓综合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日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切实保障辖区居民基本安葬权益,减轻居民治丧负担,节约土地资源,推行绿色生态殡葬,集宁区公益性公墓综合服务中心所属公益性公墓,面向具有集宁区户籍的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本公告自2026年4月2日起施行。
集宁区公益性公墓综合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