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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集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来源: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4-01 09:55 作者: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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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稳步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强化狩猎活动规范化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禁猎区、实施禁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区范围

集宁区行政区域全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全面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严禁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铳等各类枪械开展狩猎活动;严禁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设备、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陷阱、铁夹、网具捕猎、犬只追捕、鹰隼抓捕、弹弓、弩、弓箭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

严禁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网捕、捡蛋等方式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实施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要切实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林草分局:0474-8250366

公安分局:110、0474-8253110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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