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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公告
来源: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3-27 17:03 作者: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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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草原生态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有效解决草原过牧问题,持续改善我区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草原生态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全年禁牧区:自然保护地、“三北”工程项目区范围内所有草原区域。

(二)草畜平衡区:除上述全年禁牧区外,我区行政区域内其他草原区域均为草畜平衡区。该区域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按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同步落实季节性休牧要求。

(三)季节性休牧期: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共计45天。休牧期为牧草返青关键期,全区所有草原区域严格实行休牧,禁止一切放牧行为。

二、明晰履职责任,严格落实要求

(一)压实法定主体责任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禁牧区、休牧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原区域放牧、散养牲畜;草畜平衡区内严格遵循“以草定畜、动态平衡”原则,按照核定适宜载畜量调整养殖规模,主动优化畜群结构,大力发展舍饲圈养,切实减轻草原生态承载压力。

(二)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和基层减负权责清单,履行本辖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属地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和执法处置责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属地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政策宣传引导、日常执法巡查、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严禁承担超出权责清单的额外工作任务。

村级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核定载畜量分户分解、公示公告,建立健全超载牲畜台账,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草原管护员严格履行草原巡护职责,对违规放牧行为及时劝阻、上报,对知情不报、包庇隐瞒的,按规定扣发草原网格化监管补助资金。

(三)强化区级部门行业责任

区级林草、农牧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行业统筹、业务指导、技术支撑责任,负责核定草原载畜量、制定工作标准、开展业务培训,统筹推进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严禁将行业主管责任转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严格执法监管,依法依规处罚

(一)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规定,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

(二)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立即改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规定,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罚款。

(三)工作人员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故意寻衅滋事、谩骂殴打禁牧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畅通监督渠道,凝聚护草合力

各村、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职能部门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政策落地、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广大农牧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草原的法定义务,对发现的偷牧、违规放牧、超载放牧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可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马莲渠乡综合行政执法队:0474-8301862

白海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4-830328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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