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马莲渠乡村民委员会各自然村内道路命名方案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马莲渠乡人民政府批准〔集马政发(2025)第20号〕并报乌兰察布市民政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规范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特此公告。
附件:马莲渠乡村民委员会各自然村内道路命名概况表
集宁区民政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