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职能
第一条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是集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文物局牌子。
第二条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等相关决策部署。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等领域事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三)拟定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领域人才发展规划,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研究拟定艺术创作规划,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承担、组织、协调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五)指导、管理公共文化事业和社会文化体育事业,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业务建设。
(六)指导和管理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指导文物的保护与利用,贯彻文物保护法规并负责监督执行。
(七)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网吧等上网服务性营业场所的前置审核及上报工作,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制定文化交流计划。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我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
(十二)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负责对山水风光、民俗风情、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宣传和重大的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十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组织重大旅游区域的规划、设计、建设。组织旅游项目的编制审查、入库、申报及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备案旅行社分社资格,并指导业务工作。指导并开展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和等级评定制度。
(十五)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企事业、机关、农村、城市社区等社会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十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矛盾化解、信访和维稳等工作,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及食品安全、扶贫、行政审批等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下辖6个二级单位(集宁区乌兰牧骑、集宁区文化馆、集宁区图书馆、集宁区文体中心、集宁区文保中心、察哈尔民俗博物馆);内设8个股室(群众文化和艺术股、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股、体育股、宣教股、旅游行业管理股、文物管理股、文化市场管理股、综合办公室)。
三、办公信息
(一)办公地点:集宁区商务文化科技中心A1三楼西侧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2:30—6:00
(三)联系电话:0474-8222425
联系人: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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