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宁区财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试行)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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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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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3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一)总体情况。(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之前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4 | 主动公开 | 部门文件 | 部门文件 | 政策、措施、通知、公告等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5 | 规范性文件 |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6 | 机构信息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7 | 财政预决算信息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8 | 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9 | 政府采购信息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采购股 | |||
| 10 | 权责清单 |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政府预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预算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预算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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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预算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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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预算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决算 | 政府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决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决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决算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决算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决算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财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预算股 | ||||
| 政府决算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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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决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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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部门预算 | 部门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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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部门预算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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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部门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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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部门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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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部门预算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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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决算 | 部门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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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决算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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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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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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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决算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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