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集宁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 | |||||||||
| 序号 | “一卡通”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标准 制定主体 |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 补贴范围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 业务科室名称 |
政策解读 联系电话 |
| 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
旗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儿童福利股 | 0474-8815123 |
| 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
旗县 |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儿童福利股 | 0474-8815123 |
| 3 |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旗县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业务股 | 0474-8188461 |
| 4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旗县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业务股 | 0474-8188461 |
| 5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4-8241270 |
| 6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4-8241270 |
| 7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4-8241270 |
| 8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旗县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4-8241270 |
| 9 |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 | 旗县 |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集宁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业务股 | 0474-8188461 |
| 10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 自治区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0474-8241253 |
| 11 | 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 自治区 |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0474-8241253 |
| 12 | 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 自治区 |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0474-8241253 |
| 1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
自治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股 | 0474-8248026 |
| 1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
自治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股 | 0474-8248026 |
| 15 | 高龄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
自治区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老龄工作股 | 0474-8241271 |
| 16 | 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 自治区 |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 全区 | 按年发放 | 集宁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业务股 | 0474-8188461 |
| 17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旗县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农场职工) | 全区 | 按年发放 |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 农业管理股 | 0474-8308095 |
| 18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 自治区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 农牧业机械化股 | 0474-8815160 |
| 19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中央 |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集宁区卫健委 | 基层卫生健康股 | 0474-8221273 |
| 20 | 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中央 |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集宁区卫健委 | 基层卫生健康股 | 0474-8221273 |
| 21 |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
中央 |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全区 | 按年发放 | 集宁区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年健康股 | 0474-8189349 |
| 22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
中央 | 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全区 | 按年发放 | 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 | 业务股 | 13848448560 |
| 23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
旗县 | 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 部分地区 | 按年发放 | 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 | 业务股 | 13081517625 |
| 24 |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建村〔2025〕4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
自治区 |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 | 住房安全股 | 13948442151 |
| 25 | 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全区 | 按年发放 |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 水利水保建设股 | 0474-8299903 |
| 26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
旗县 |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全区 | 达到条件后 | 集宁区应急管理局 | 防汛抗旱综合救灾和物质保障股 | 13050953953 |
| 27 | 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免费电量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
自治区 |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集宁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业务股 | 0474-8188461 |
| 28 | 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 | 《关于进一步解决挖“新内人党”历史错案遗留问题的几项具体规定》(党发〔1978〕56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冤、假、错案政策问题的原则规定》(党发〔1979〕14号、内革发〔1979〕29号) 《对<关于进一步解决冤、假、错案政策问题的原则规定>的补充规定》(党发〔1979〕68号、内革发〔1979〕166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关于要求解决落实政策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厅发〔1994〕64号) |
自治区 | 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 |
全区 | 按月发放 | 集宁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4-8241270 |
| 29 | 玉米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玉米种植者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 农业管理股 | 0474-8308095 |
| 30 | 大豆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大豆种植者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 农业管理股 | 0474-8308095 |
| 31 | 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马铃薯种植者 | 部门地区 | 按年发放 |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 农业管理股 | 0474-8308095 |
| 32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财政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通知》 | 自治区 | 嘎查村“两委干部” | 全区 | 按月发放 | 乡镇 | 马莲渠乡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 白海子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二 |
马莲渠乡:13614844075 白海子镇: 13704743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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