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旅行社备案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旅游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和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和旅行社监管等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设立与备案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由申请人在设立地办理营业执照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设立条件,填报《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一式三份),审核后加盖旗县市区旅游部门公章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经领导签发文件后报自治区旅游局审批。
(二)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在当地工商部门取得《工商执照》后持下列文件由工商登记的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分社的营业执照;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4、增存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允许设立社在所在地省(市、区)行政区划内及其分社所在地设区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在设立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设立社经营执照的副本、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负责人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在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网点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设立社营业执照副本、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分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分社备案证明、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服务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引导旅行社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切实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管理和人员培训,设立的分社和门市部经营管理必须符合统一选址、统一形象、统一产品、统一采购、统一广告、统一财务、统一人事、统一组团的“八统一”要求,依法承担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要加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进行依法查处;建立健全旅游投诉机制。各地要设立旅游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受理旅游投诉案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各地在办理旅行社申请及分社、门市部备案时向市旅游局领取《申请旅行社报告书》、《旅行社分社备案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证明》并进行登记。
四、各地要将附表中已备案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进行监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违规经营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一:
旅行社业务档案归档说明
旅行社业务档案主要包括12大要件:
1、旅游合同:即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登记的新版旅游合同,合同长期保存,作废合同写上“作废”字样与已使用合同一起保存;
2、行程安排表:应注明具体出发时间、线路、景点、自费项目、购物点(数量、主要商品)和各点最少停留时间及交通、食宿、餐饮等相关内容和标准,应有旅行社签章和游客代表签字;
3、游客信息:游客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与合同签约人的委托书;
4、计调确认件:内容必须与行程安排相互一致,并有合法地接社完整名称和印章;
5、团队保险单:包括旅行社报送的原件和保险公司回执及游客意外险保险单复印件;
6、旅游用车合同:签订租车合同,并附用车确认书,必须“一车一确认”,另附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资格证,旅行社有营运资质的自备车辆要附出车任务单;
7、派团单:组接团队填写《派团单》,加盖旅行社公章。分为一式两份,第一联由旅行社存入组接团档案中,第二联由导游人员携带。作废的派团单,在页面中央写上“作废”字样,使用“作废派团单”档案袋整理保存。
8、附件:包括订房、订餐等其它相关资料及补充协议、条款等;
9、游客意见反馈表:注明团号、导游姓名、目的地、人数、评价内容,填写人(游客)需注明姓名、联络方式、通讯地址等;
10、导游带团小结:注明出团日期、团号、游客人数、目的地、地接社名称、地陪姓名等基本情况,记录团队在吃、住、行、游、娱、购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以及游客反映问题的结局情况,对个人的操作表现作出书面小结等;
11、与发生旅游业务的单位签订的《旅游业务代理委托合同》,分清权利和义务。如与委托代理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可签订总合同,但必须在《地接社确认件》上注明旅游业务代理委托合同名称;
12、团队结算单及对应的财务台账编号,做到一团一清档,明细应收团款及具体开支内容,真实反映出毛利,并标明相对应的财务凭证编号。
旅行社检查情况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地点:
检 查 项 目 |
检查情况 |
|
旅行社及分支机构设立、人员执证情况 |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情况 |
|
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
分支机构设立情况(负责人、地址) |
||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遵守情况 |
有无超范围经营 |
|
提供的旅游项目是否合法 |
||
广告宣传资料是否规范 |
||
租车合同签订情况 |
||
旅行社 内部管 理制度 |
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情况 |
|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
||
质监机构及人员建立、配备情况 |
||
投诉受理制度及台账建立情况 |
||
团队档案保存情况 |
||
旅游合同 签订 |
是否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 |
|
是否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旅游价格 |
||
是否明确购物次数、停留时间 |
||
是否明确食宿、交通工具的标准 |
||
是否明确违约责任和免责事项 |
||
是否与组团社(地接社)签订合同 |
||
其它 |
组接团业务情况 |
|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 |
||
旅游意外险投保情况 |
||
参加旅行社质监网络活动情况 |
||
检查结果及意见 |
||
整改措施 |
||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集宁区春秋国际旅行社(乌兰察布分公司)违法行为的通报
近日,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应集宁区春秋国际旅行社(乌兰察布分公司)开展不合理低价游、导游无证上岗、强制消费、不规范使用合同,损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1年7月5日,该旅行社以49.9元团费招揽稀拉穆仁草原一日游,并强制游客消费800元购买羊奶粉,该行为侵害了旅游者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力和旅游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事件发生后,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要求全区针对旅行社行业开展全面自查。为以案示警,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切实提升全区旅游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要全面加强旅游企业履行合同监管,严查旅行社、旅游车辆公司等合同履约情况,着力构建全行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良好格局。二是要严厉整治失信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旅游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快速理赔机制,提高旅游投诉受理效率和质量。四是要全面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严格贯彻执行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大力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旅游形象。
集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