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职名单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郝晓亭为集宁区政府副区长。
关于接受康海瑞辞去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本人因职务调整提出的辞职请求,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康海瑞辞去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郝晓亭代理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郝晓亭代理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 集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庞文辉为集宁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关于接受张盛江辞去集宁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本人因工作调整提出的辞职请求,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盛江辞去集宁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庞文辉代理集宁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庞文辉代理集宁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关于接受郭辉辞去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本人因工作调整提出的辞职请求,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郭辉辞去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集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姜永利为集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关于接受庞俊平辞去集宁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本人因职务调整提出的辞职请求,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庞俊平辞去集宁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姜永利代理集宁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姜永利代理集宁区人民法院院长。 集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巨宝明为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于接受巩跇辞去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本人因工作调整提出的辞职请求,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巩跇辞去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巨宝明代理集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巨宝明代理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和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集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职名单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 游 宁的集宁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 吕 宁为集宁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集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职名单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 王鸿刚的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镇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曹经亚的集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 欢的集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张占双为集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小兵为集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集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26年7月23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 崔志军的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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