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宁区民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试行)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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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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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
| 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
| 3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一)总体情况。(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之前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
| 4 | 主动公开 | 部门文件 | 部门文件 | 政策、措施、通知、公告等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
| 5 | 规范性文件 |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
| 6 | 机构信息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
| 9 | 行政权力信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
| 10 | 财政预决算信息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规划财务股 | |||
| 11 | 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殡葬综合服务中心 | |||
| 12 | 政府采购信息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以及其他股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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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权责清单 |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社会组织管理股 养老服务股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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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养老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各地相关法规、信息公开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监督管理 |
法律或行政法规等 |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或其他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养老服务股 | |
| 15 | 其他 | 养老机构备案 |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 法律或行政法规等 | 制定或获取备案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集宁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或其他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养老服务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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