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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农牧水利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农牧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3-28 09:19 作者:农牧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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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农牧水利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试行)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
股室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群体
1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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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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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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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综合办
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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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综合办
3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法规 每年1月31日之前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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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综合办
4 主动公开 部门文件 部门文件 政策、措施、通知、公告等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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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5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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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6 机构信息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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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综合办
7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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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规划和监督评估股
8 统计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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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规划和监督评估股
9 行政权力信息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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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股
10 财政预决算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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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股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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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股
12 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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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股
13 权责清单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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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综合办
14 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农牧机发〔2024〕369号)、《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行政法规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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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贺饲料饲草股
15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受理单位、办理时限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受理单位、办理时限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行政法规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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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股
16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农科教发〔2017〕2号)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行政法规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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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土壤和技术推广股
17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层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集宁区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行政法规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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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18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受理单位、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2〕185号)、《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乌农牧医发〔2012〕170号)文件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受理单位、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行政法规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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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服务中心
19 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规章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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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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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政策文件 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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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扶贫对象 贫困人口识别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
·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
·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
·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
·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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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帮扶股
23 贫困人口退出 ·退出计划
·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定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
·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退出计划
·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定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
·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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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帮扶股
24 扶贫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资金名称
分配结果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资金名称
分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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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规划和监督评估股
25 年度计划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
·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
·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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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规划和监督评估股
26 精准扶贫贷款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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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规划和监督评估股
27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支援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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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扶贫项目 项目库建设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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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规划和监督评估股
29 年度计划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建设任务
·补助标准
·资金来源及规模
·实施期限
·实施单位
·责任人
·绩效目标
·带贫减贫机制等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建设任务
·补助标准
·资金来源及规模
·实施期限
·实施单位
·责任人
·绩效目标
·带贫减贫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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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规划和监督评估股
30 监督管理 监督举报 监督电话(12317)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监督电话(12317)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集宁区农牧水利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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