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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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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1011696197T/2023-002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集宁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9-07
文号: 集政办〔2023〕8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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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集政办20238

 

 

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集宁区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做好政务信息报送等工作。

                      

2023年9月7

(此件依申请公开

 


集宁区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步加强全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规范、合理的评价考核标准,切实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辅助决策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情况;

(二)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采用及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政务信息约稿完成情况;

政务信息工作整体开展情况

(五)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轮训情况。

三、考评要求

(一)按照202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政办202310 )文件要求,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出台各自的考评办法。

(二)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作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直报单位,在向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的同时,必


须向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高质量的政务信息。

)各单位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办公室主任主抓,1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同时将上述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箱:jnqzfxxzx@163.com),如有变动及时与区政务和门户网站服务中心联系更改确认。

政务信息通过(www.jnq.gov.cn/login.jsp)报送,联系电话 (传真): 8382902

四、考评标准

信息按采用情况实行积分制,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加分标准

1.被区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动态类信息每条计3分,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用的问题建议类信息每篇计20分。被市政府采用的动态类信息每条加10分、问题建议类信息每篇加20分。经市政府办上报自治区但未采用的信息每条(篇)加5分,被自治区采用的动态类信息每条加20分、问题建议类信息每篇加50分。经自治区上报国办但未采用的信息每条(篇)加10分,被国办采用加100分。

2.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在采用计分的基础上100分,被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的的信息,在采用计分的基础上80分,被市领导同志批示的的信息,在采用计分的基础上50领导同志批示的的信息,在采用计分的基础上20

3.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布信息约稿任务,


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高质量完成,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约稿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在采用计分的基础上加100分;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在采用计分的基础上加80分;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用,在采用计分的基础上加50分;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用,在采用计分的基础上加20分。

4.各单位积极配合参与上级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或完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调研,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并被采用的,一次加100分。

5.各单位要积极选派优秀信息员参加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政务信息相关轮训,一般3个月为一期,每期加100分。

(二)扣分标准

    重要信息或约稿信息迟报、漏报、、不报,发生一次,减50分。各单位各部门上报信息条数达不到报送要求的,当月减50分。

五、考评分组

(一)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为一组,单月报送动态类信息不得少于20条,经验做法类信息不得少于1篇,问题建议类信息不得少于1篇。

(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一组,单月报送动态类信息不得少于40条,经验做法类信息不得少于2篇,问题建议类信息不得少于2篇。

各企事业单位为一组,单月报送动态类信息不得少于20条,经验做法类信息不得少于1篇,问题建议类信


不得少于1篇。

六、考评通报

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政务信息得分及排名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按年度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创新示范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根据各组年度得分情况,分别评出若干先进单位和创新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2名先进个人,创新示范单位推荐1名先进个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宁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修订)》(集政办202120号)同时废止。

 

 

 

 

 

 

 

 

 

 

 

 

 

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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