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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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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1011696197T/2023-0016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集宁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3-29
文号: 集政办〔2017〕14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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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政办〔2017〕14号

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集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9日

集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促进我区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有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原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民族宗教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及社区建设等重大问题;

3.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思路、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落实;

4.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的落实;

5.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改革措施的落实;

6.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

7.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8.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

10.涉及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问题;

11.各单位、各部门的重要奖惩事项;

12.区委、区政府在经济、稳定和社会事务工作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政府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区政府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2.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区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4.全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制度的实施;

5.涉及全区领导干部的表彰、奖惩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投资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ppp项目等;

3.民生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社区建设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用于促进就业、帮困扶残及助老服务的社区项目,覆盖面较广、资金使用较大的项目;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等项目;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4.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区长审核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本地本部门实际,分析和创造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4.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5.提请区政府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6.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7.“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议定“三重一大”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参加表决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8.在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9.可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10.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纪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11.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并经主要领导确认方可形成决定,

(三)执行决策

12.“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13.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区委反映意见。

14.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区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 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定期向区委报告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并对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查阅原始会议记录,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三)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应将各部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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