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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宁区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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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1011696197T/2025-000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中共集宁区委编办 成文日期: 2024-11-29
文号: 集机编办〔2024〕9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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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集宁区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区委编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共同研究制定了《集宁区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24年第6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员会    中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部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集宁区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适应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4〕73号)、《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乌兰察布市本级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暂行办法》(乌机编办字〔2023〕102号精神,结合集宁区实际,在集宁区所属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集宁区中蒙医院两家公立医院开展人员总量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备案制管理的上述两家公立医院。

第三条  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核定的人员总量,由备案数和控制数共同组成。控制数是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标准核定的人员总量与现有备案制人数的差额数。控制数人员是指公开考录人员、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人员总量是公立医院领导职数核定、内设机构设置、绩效工资核定、岗位设置管理、职称评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公立医院总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坚持以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为指导,确保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总量核定符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

(二)精简效能。坚持以精简效能为原则,体现医疗工作特点,保证医院基本力量配备,促进医院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动态调整。在保持人员总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医院工作任务的实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不断适应医院改革和发展需要。

第六条  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核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内机编办发〔2015〕163号)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医院类型特点、实际开放床位数、床位使用率、服务人口、服务量、人员结构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医院、中蒙医院按照床位数与人员总量1:1.2-1.8的比例区间核定人员总量。

根据集宁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7次党组会的会议精神(党组会议〔2022〕7号),明确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按照市卫健委批准的420张床位,核定人员总量数588名;集宁区中蒙医院按照市卫健委批准的100张床位,核定人员总量数140名。

第七条  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严格履行动议论证程序,按程序和权限制定人员总量管理方案,经卫健委审核同意后报委编办。委编办经过评估论证后,对报来的人员总量管理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程序提交委编委会审定。

第八条  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后控制数用于公开考录或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控制数模块管理。

关于控制数使用程序。人员总量使用应遵循人才队伍建设年龄结构均等化、科学化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年科学合理使用控制数。

1.控制数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餐饮服务、安保、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不纳入控制数管理。

2.控制数使用程序。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单位)按程序向委编办上报控制数使用计划,并经委编办审核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拟定招聘方案,按程序报人社局备案。招聘方案应包含具体岗位、招聘条件、合同期限等内容;主管部门要按照委编办批准的数量和人社局备案的招聘方案组织招聘,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关于备案制人员管理。以2022年5月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进入备案制的人员执行“老人老办法”用人机制,现有备案制人员继续沿用与公益二类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同等待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控制数模块管理。

第十条  关于控制数人员管理。

(一)关于签订合同。公立医院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依法与控制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二)关于人员待遇。控制数人员在职期间享受相应待遇,工资由两家公立医院自行负担。公立医院依法依规为控制数人员缴纳险一金”。

(三)关于考核奖惩。公立医院应当加强对控制数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等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控制数人员奖惩、岗位变动、工资待遇调整和续解聘的主要依据。控制数人员的其他考核、培训、奖励、处分、解聘辞聘、人事争议处理等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关于进退机制。公立医院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制定控制数人员进入和退出的考评办法、指标体系以及具体的人事管理制度,报区卫健委审核,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关于岗位设置。经医院主管部门同意,报人社局备案后,依照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按岗聘用。

(六)关于规范聘人员管理。公立医院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要求,对未纳入控制数的院聘人员严控规模、规范管理,并逐步核减聘人员。

允许公立医院一次性拿出一定数量的控制数,经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审核同意,对本医院现有长期自聘的医护和党政管理等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后纳入人员总量管理。

(七)关于畅通干部使用和人员流动渠道。符合条件的控制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聘任到开展人员总量管理的医院担任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参照公益二类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办理控制数人员的任职备案手续。

卫健委可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在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上述两家公立医院间,开展控制数人员流动工作,不能跨类型流动。

(八)关于财政经费保障。按照集宁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7次党组会的会议精神(党组会议〔2022〕7号)执行,如有变化,再做调整。

第十一条  对在上述两家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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