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宁区中小学(幼儿园)
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
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和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印发《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教办函〔2024〕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宁区中小学(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宁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堂为学校所属食堂,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备餐间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用餐、学生课间用餐(牛奶、鸡蛋、面点、水果)。学校食堂应将主食、副食、汤(粥)等单独分类确定价格,严禁实行“包餐制”。
第四条 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所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全部实行自办自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集宁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集宁区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督促各学校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责任。区教育局会同审计、发改、市场、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检查。
第七条 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对重大问题亲自抓、亲自管,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并部署相关工作。学校要设立由校领导、总务处(后勤管理部门) 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研究部署一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同时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为组员的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工作小组,家长代表人数不低于小组总人数1/2。工作小组应坚持“成本核算、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原则,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制定伙食费标准。健全完善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规范相关制度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在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含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食品留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个人卫生设施和卫生间、照明设施、通风排烟设施、库房及冷冻藏设施、加工制作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对于学校食堂建筑面积受限的,可以通过餐厅错峰用餐等方式改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足问题。
第九条 区教育局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为所有在校就餐人员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学校必须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对每名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例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在食堂就餐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实行每日清单公示制度,公示每道菜品食材单价和用量。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将食堂财务收支、食堂招标采购、大宗商品供应商资质、进货来源、带量食谱、饭菜价格(伙食费收费标准)、日常监督检查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公开。伙食费标准制定后报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用餐、供餐人数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用餐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员,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台账。
第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且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细化人员操作规范。完善食品留样制度,明确“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自主经营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所属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制度,食堂预算编制包括收入(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食材费用、食堂人员工资、其他费用)预算编制。学校食堂需进行独立会计核算,非独立法人学校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如有结余(年度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学校食堂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规范结算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水电燃气燃料成本及其他原材料成本(地方财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学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 原则上不得低于餐费标准的60%,日常支出成本(即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自主经营的食堂人工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及零星维修费)不高于餐费标准的40%,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不得违规列支食堂经费,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餐同质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按规定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算。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第五章 食材采购
第十六条 对于具备条件的学校,要依法依规组织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米面油、肉蛋奶等食堂大宗物资实行公开招标、定点集中采购,招标工作由集宁区教育局或校委会组织(招标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纪检监察组依法依规对采购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合同签订后在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加强食堂物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实施“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或者签字)的规范供货票据,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采购原材料应索取供应商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同批次检验(测)报告,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确保货、票相符,如实记录并完整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每学期对食材供应商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应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采购散装食品时(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采购畜禽肉类时,需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还需附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大米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每次采买应做详细的台账采购记录备查,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由专人负责对蔬菜、瓜果等食物进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并留存供货商食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出入库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六章 营养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必须符合营养健康和安全的标准要求, 学校应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员和食品安全员,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在营养师或营养配餐师的指导下科学营养供餐,提倡使用教育部“学生电子营养师”(网络版)等配餐软件设计带量食谱,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要求,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师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标准化控制和从业人员培训,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消防知识、营养配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每年培训不少于40课时。
第二十二条 有效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 透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供餐、每餐次留样等要求。烹饪过程中,应选用科学、营养的加工方式,减少营养流失。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盐、油和糖的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不得使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以及其他含反式脂肪酸类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青西红柿、假沸豆浆等高风险食品。不应采购食用腌制类、熏制类、预制品类食品。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学校根据实际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教育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区政府及上级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教育局应当立即向区政府以及市教育局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健委、区教育局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区卫健委、区疾控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健委、区教育局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要严格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度,校长在校期间每星期至少陪(试)餐一次,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学校负责人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浪费行为;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受理制度,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公布处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每学期应从食品安全、质量、数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方面,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学生满意率调查,满意率应达到90%,未达到要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如果伙食相关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各学校伙食费标准工作小组应在充分征求教师、学生及家长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伙食费标准,也可根据各方对伙食质量、标准的反馈意见,合理调整伙食费标准;鼓励家长代表以“志愿者”形式进行陪(试)餐,并做好陪(试)餐记录,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学校食堂的监督。教职工和外来人员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确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
第二十八条 区教育局根据本办法,将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纳入责任督学每月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强化日常监管,监督学校食堂按规定完成学校食堂财务审计。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发改委应加强学校食堂主副食品价格监测,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门户网站发布集宁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数据和信息,为制定和调整伙食费标准提供参考;会同区教育局指导检查学校伙食费收费标准合理性。
第三十条 区农牧水利局加强直供学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肉类产品屠宰环节检疫检验。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食堂包保人员配备,不断强化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学校食堂供货对象和大宗食材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卫健委和疾控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监督指导食堂加强防虫防鼠防蝇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更新;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严厉打击采购围标串标、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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