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集宁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流程》,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集宁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流程》
2021年5月12日
集宁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流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文,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用地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委托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确需在农村建设农民向村提出申请,村审核是否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核实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当地宅基地标准。村进行登记并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涉及易地搬迁等由政府组织建设农民住宅用地的,由村直接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呈报农村宅基地请示。
二、审核。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对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图、现状图等进行面积、地类、权属等审核;涉及占用林草地的审核是否取得林草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落实);最终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区人民政府。集宁区农牧水利局对用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我区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并公示等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及时提供给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
三、审批。由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组织编制“一书二方案”等土地报批所需的相关要件,并向区人民政府上报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请示和审查报告,以及通过审核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集宁区农牧水利局审核意见,村申请、使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使用土地公告、证明等一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发农村宅基地批复文件,同时抄送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区农牧水利局。
四、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所需要件及参考模板
1.乡镇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2.集宁区农牧水利局审核报告;
3.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用地请示;
4.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审核报告;
5.权属界址点指认书;
6.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
7.村用地申请;
8.村使用集体土地公告;
9.村使用土地证明;
10.农牧民住宅用地申请表;
11.勘查定界报告;
12.其他相关资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