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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1-08-30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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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1011696197T/2023-0002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集宁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8-30
文号: 集政办〔2021〕28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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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集宁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宁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830


集宁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集宁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进程,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按照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内政发〔2020〕3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乌政办发〔2020〕4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及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道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矿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行使代表。

3.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4.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对辖区内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国土空间内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区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各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开展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一)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对由集宁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地、自然公园开展确权登记。依据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结合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划定登记单元。

(二)开展水流资源确权登记。集宁区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本级河湖长管理的河流、湖泊、水库进行确权登记。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三)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草原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分局、乡(镇)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上级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并参照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在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已登记发证的,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四)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森林由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分局、乡(镇)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上级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森林进行确权登记。已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五)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湿地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上级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我区登记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依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

(七)开展荒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荒地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上级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进行确权登记。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针对以上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结合全区退耕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权籍调查。探索水流和矿产资源的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数据、专项调查信息有效衔接、实时关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三、计划安排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分年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1年8月前,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乌兰察布市总体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集宁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启动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年9月—2022年12月,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水流、湿地、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集宁区人民政府成立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区自然资源分局设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公室,马文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公室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批准和指导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人民政府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具体登记工作由确权登记机构办理。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湿地保护局、财政局、农牧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分局、一乡一镇等相关部门制定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区财政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区生态环境局、湿地保护局、水利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制定实施方案,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确认。协助一乡一镇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纠纷和矛盾。

(三)健全协调机制。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湿地保护局、水利局、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乡(镇)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力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质量审核。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权籍调查成果、登记材料、登记程序进行审核,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检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适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客观。

(五)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市、区财政按照工作任务分别承担。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六)做好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集宁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项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

集宁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项工作

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相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项工作组织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102号)和《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统筹协调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乌兰察布市开展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督促指导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

二、成员单位及负责人

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由区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牧水利局、林草分局、住建局、马莲渠乡、白海子镇等部门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会议做出调整

      :  李泓翰  政府办副主任

会议成员:      财政局副局长

   张书升  发改委主任

       农牧水利局局长

   张小军  住建局副局长

   李亚夫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效鹏  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韩淑兰  林草局副局长

       马莲渠乡副乡长

       白海子镇副镇长

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业务的对接和指导。

三、统一确权登记办公室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具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的研究与处理等工作。具体包括:

组织拟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文件、制度落实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政策和相关精神、标准、规范等。

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本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编制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的编制、上报工作统筹协调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任务的政府采购等工作。

)协调指导在自然资源统一登记过程中涉及的权属纠纷调处及不动产登记衔接的相关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质量检查、数据汇交、成果验收和归档、基础信息的应用与服务工作

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自然资源负责提供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和相关基础测绘成果;收集矿产资源方面相关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备案和评审文件,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组织编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督导调研,及时向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局制定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解决本行业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和确认,协助开展督导调研,及时推进工作进展和协助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区农牧水利局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泊、水库等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有序开展并制定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解决本行业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和确认,协助开展督导调研,及时推进工作进展和协助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四)林草局负责提供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各类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国务院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审批范围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草地资源调查、保护、规划等成果和其他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局制定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解决本行业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和确认,协助开展督导调研,及时推进工作进展和协助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五)发改委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所涉及的自然资源项目具体情况。配合自然资源局有序推进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解决本行业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和确认。

(六)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住建局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局有序推进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解决本行业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和确认。

(八)马莲渠乡、白海子镇: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的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局有序推进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解决本行业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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