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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社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1-16 10:03 作者: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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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要求制作。报告内容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集宁区人社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拓展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通过集宁区人民政府官网、集宁区“三务公开”监督平台和政务公开栏、市人社局信息网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稳步推进。

(一)主动公开情况

坚持依法公开原则,以群众最关心的就业创业、人事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重点领域为切入点,多措并举,多点公开,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023年,通过集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政策文件类信息8条,通过“三务公开平台”公开121条,通过微信主动公开信息267条。承办答复人大代表建议9件、政协委员提案8件,可“主动公开”的均已按规定公开相关摘要。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1.依申请公开情况。区人社局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处理情况。共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乌兰察布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申请5308件,按时办结5304件,按时办结率99.9%。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集宁区人社局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管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1.完善制度规范。制定集宁区人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2.加强日常管理。一是加强对政务信息获取、制作、保存、处理的规范化建设,在公文办理中,明确要求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属性,并随公文一并报批。二是建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台账,掌握文件制定和公开情况,督促应主动公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后管理,在部门户网站建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规范发布,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

(四)平台建设情况

1.加强部政府网站建设。开展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落实国办关于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年度考核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人社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功能,优化信息栏目交流功能,同时加大线上服务力度积极为群众提供各类服务。

2.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的管理。截至2023年底,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订阅数达3100全面点击量36000,积极为集宁区广大群众提供人社在线服务。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学习。积极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对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培训,每半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不少于1次。

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情形的,予以责令改正、督促整改。

我局注重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管理,严格落实公开内容发布审查审核要求。2023年,未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家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度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转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

1.信访举报投诉类信息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转结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一是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不够。围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等制度规范不够,健全公开工作机制不够,将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上升为制度规范不够,推进公开工作的标准化建设不够。

二是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深度不够。公开时效性不强、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内容不全等问题,在各领域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强化专职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责任,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努力扩大政务的公众参与度。积极推进通过信息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大力推进重要政策解读和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提高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可读性和权威性,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桥梁,畅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渠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集宁区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台账分工要求,集宁区人社局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保政策的发布解读、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动态公开等政务公开工作。以新媒介为主、传统媒体为辅,强化线上线下融合,同频共振,多层次多角度畅通人社服务渠道,全方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宣传。将群众关心的劳动用工维权和咨询投诉渠道等热点和难点问题,依法、主动、及时、准确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另一方面逐步拓展线上公开平台功能,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等新媒体网络平台,同步推送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及政务信息,实现与线下平台融合互补,扩大政务信息的知晓面。今年以来,主动公开信息255条,其中工作动态46条、就业信息570余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年度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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