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政〔2018〕60号
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的通知
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集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已经区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16日
集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区政府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高效化,根据《中共集宁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穿于决策的全部过程,涵盖决策的各个方面,实现决策权有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原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五)坚持追责原则。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防止腐败发生。
二、 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工作规划的制定和落实,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要指标、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3.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民族宗教工作、国防动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城乡建 设、生态环保、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安全生产、物价、农村及社区建设等重大事项。
4.对事关全局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改革措施的落实。
5.全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6.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
8.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9.区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10.区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11.区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全区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和修改。
12.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13.需要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需要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14.各单位、各部门的重要奖惩事项。
1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研究议定机构改革、设置、管理、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
2.研究重要人事调动、招考、录用、管理等事项。
3.研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提请干部任免事项。
4.研究任命政府组成部门科级副职领导干部。
5.研究区级及以上拟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6.研究区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干部推荐、晋级、聘用等事项。
7.研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引进等方案和制度的实施。
8.研究区政府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9.其他需区政府班子集体决策的人事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年度计划及区级重点项目。
2.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研究。
3.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国有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研究。
4.报请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和处置,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出让及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超过500万元的,报区委研究。
5.对地区发展产生影响的社会投资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社会投资项目,报区委研究。
6.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研究。
7.文化、体育、旅游、餐饮等活动和节庆活动的安排。重大活动报区委研究。
8.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产业承接项目。
9.主城区占地超过500亩以上的商住开发项目、工业园区占地超过1000亩以上的招商项目以及农业超过20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和开发项目,报区委研究。
10.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审议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
2.审议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大额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交区委研究。
3.审议资金投资计划。大额资金投资计划提交区委研究。
4.审议年度内追加的单项政府性工程款支付意见。追加5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研究。
5.审议年度内追加单项支出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单项支出5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研究。
6.审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额度较大的,报区委研究。
7.审议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拨付和工程款的支付,额度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研究。
8.其他需集体研究议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区长审核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要有明确意见),经政府区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政府区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本地本部门实际,分析和创造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 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4.提请区政府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6.指定专人负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下发有关人员和部门。会议文件及讨论意见如实记录,存档备案。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重要的保密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7.“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议定“三重一大”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参加表决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8.在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9.可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10.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11.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确认方可形成决定。
(三)执行决策
12.“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13.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区委反映意见。
14.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区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定期向区委报告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并对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查阅原始会议记录,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三)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应将各部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改变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不按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
3.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集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清单
本清单所列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集宁区涉及改革、发展、民生、稳定等综合性重大事项决策、政府性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以及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指导意见》《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集宁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一、重大决策事项
(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有关会议精神
1.传达学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中央纪委全会及自治区党代会、乌兰察布市党代会、集宁区党代会等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关于重要文件和重要请示、报告
4.研究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
5.研究关于重大情况和重要阶段性工作情况的报告。
6.研究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7.研究区直部门有关重要工作的请示。
(三)关于听取有关方面重要情况汇报
8.定期听取区直各部门工作汇报。
9.听取深化改革、依法治区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10.听取全区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情况汇报。
11.定期听取各分管副区长对分管口子各项决策部署的工作汇报。
(四)关于处置突发事件
12.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乌兰察布市委、集宁区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指示精神。
13.研究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机构和有关重要工作。
(五)关于计划规划
14.政府工作报告。
15.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16.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安排草案。
17.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18.每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
19.全区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宏观调控措施、产业政策。
20.全区重大民生工程的规划及实施意见。
21.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
22.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方案。
23.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
24.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关于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25.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26.依法行政领域改革。
27.教育科技文化体制改革。
28.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七)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29.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
30.涉及重大环保、高能耗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大型企业的开工建设、停业和关闭。
31.基本生态控制线、湖泊、草场的划定、调整和生态底线区域内国家、自治区、市、区重大项目准入。
32.城市生态建设重大项目。
33.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34.研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人事事项。
35.研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重要事项。
36.研究议定机构改革、设置、管理、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
37.研究重要人事调动、招考、录用、管理等事项。
38.研究区级及以上拟表彰的各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推选、提名等事项。
39.研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引进等方案和制度的实施。
40.研究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41.其他需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2.列入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43.中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在我区投资的重大项目。
44.年度新增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项目。
45.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国有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46.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和处置,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出让及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
47.对地区发展产生影响的社会投资项目。
48.文化、体育、旅游、餐饮等活动和节庆活动的安排。49.具有辐射带动力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产业承接项目。
50.其他需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51.审议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
52.审议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53.审议资金投资计划。
54.审议年度内追加单项政府性工程款支付意见。
55.审议年度内追加单项支出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56.审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7.审议区本级重大资产(资源)处置。
58.审议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59.审议涉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和处置。
60.其他需区政府集体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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