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集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集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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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项目实施程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有效合理使用政府投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集宁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的主要投向和范围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服务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乡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等社会事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采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点专项规划,依据规划目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有序实施。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要 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回归本源、振兴实体”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重点和一般,需要和可能,分轻重缓急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资金、运营成本、财政承受能力,由区财政局和审计局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报区政府,依法依规将政府债务控制在合理范围,防止债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划建设项目,未出台建设标准的,以满足需求为原则,合理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严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过度超前建设。
第六条区政府须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将咨询论证结论性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区发改局须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由区发改局从项目前期费中支出。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须提请区委、区政府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公共服务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非涉密项目全部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或增加程序进行项目审批;不得以任何会议纪要、个人决定或领导批示代替项目审批。
第九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区发改局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费用由区发改局从项目前期费中支出。区发改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之前应当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设要求,或者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实施方案。点多面广、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审批达到深度初步设计项目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除特殊情况外
要提供以下要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
(三)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配套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
(十)维稳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
(十一)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要件外,还需要提供项目决策的相关会议纪要、资金风险评估报告等;
(十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除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度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外,不得突破已经审批核定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和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原决策程序进行决定。
第十六条使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因不能开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下达资金部门报告情况和原因,最终由下达资金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及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备。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与服务。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要按照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行变更。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一站式”综合验收,及时移交使用。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招投标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围标、工程转包等违法违规或不按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程序审批,违规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违规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骗取、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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