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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孔明灯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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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1011696197T/2023-000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集宁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8-31
文号: 集政办﹝2020﹞26号 是否有效: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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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孔明灯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8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

点放孔明灯区域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节日期间防火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全区营造安全、文明、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工作由集宁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要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政府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之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工作。

(三)坚持“适应发展,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的范围。


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范围

本次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范围为工农路以西团结大街以南怀远路以东满达街以北。

3、 职责分工

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工作

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工作负责禁放日常工作落实,包括宣传、教育、巡查、制止、查处等。

公安门:负责对“违禁”案件进行查处,及时防止和制止禁放工作中暴力抗法事件。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库(点),负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库(点)的清库(点)禁售工作。负责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做好非法烟花爆竹的质量鉴定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再批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零售摊点。

房管部门:负责组织物业公司做好监管工作,并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的警示标志,印发、张贴宣传材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做好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举报、报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引导

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制作宣传册,在主要街道和人口集中地段悬挂标语横幅,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禁放氛围。

(二)组织实施

1.禁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管部门牵头做好禁放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配合对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制止、举报,严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19、110,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制止,劝阻和检举揭发违规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和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

2.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房管等职能部门常态化开展宣传、管控、整治和查处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集中开展宣传告知和查处整治行动,逐步推动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文明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上级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迅速行动,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所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并对违反规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组织学习禁放相关规定,并通过他们做好家属、子女、亲友的禁放宣传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将禁放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流于形式、群众举报频繁、违规燃放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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