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8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
点放孔明灯区域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节日期间防火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全区营造安全、文明、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工作由集宁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要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政府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之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工作。
(三)坚持“适应发展,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的范围。
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范围
本次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范围为工农路以西、团结大街以南、怀远路以东、满达街以北。
3、 职责分工
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工作。
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建设工作。负责禁放日常工作落实,包括宣传、教育、巡查、制止、查处等。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禁”案件进行查处,及时防止和制止禁放工作中暴力抗法事件。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库(点),负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库(点)的清库(点)禁售工作。负责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做好非法烟花爆竹的质量鉴定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再批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零售摊点。
房管部门:负责组织物业公司做好监管工作,并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的警示标志,印发、张贴宣传材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做好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举报、报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引导
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制作宣传册,在主要街道和人口集中地段悬挂标语横幅,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禁放氛围。
(二)组织实施
1.禁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管部门牵头做好禁放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配合对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制止、举报,严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19、110,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制止,劝阻和检举揭发违规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和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
2.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房管等职能部门常态化开展宣传、管控、整治和查处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集中开展宣传告知和查处整治行动,逐步推动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文明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上级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迅速行动,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所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并对违反规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组织学习禁放相关规定,并通过他们做好家属、子女、亲友的禁放宣传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将禁放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流于形式、群众举报频繁、违规燃放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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