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拟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宁区农村饮水工程是解决全区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工程,是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集宁区饮水工程管理水平,实现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发展和良性运行,发挥工程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自治区、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通过不断实践、探索和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与集宁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集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集宁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和使用集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集宁区发改部门会同农牧水利等有关部门落实规划编制报批,负责项目建议计划的报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集宁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每年的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集宁区农牧水利局是集宁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主管部门;设立集宁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业务工作,并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设在农牧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乡镇水利服务站配合区水利工程建设股工作;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由受益村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村委会选派尽职尽责专职管理员负责工程的运行、管护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饮用水供水时间、水价标准的制定,并收取供水运行费用;区卫健委门负责水质检测、监督工作。
第五条 饮水安全工程由村委会管理,负责监督、督促专职管理员的日常工作。确定岗位职责及制定岗位考核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村委会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同时接受用水户的监督、评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和逃避。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供水设施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村以上集中供水设施(输水管网、机泵、输电线路和控制设备)的维修、改造由集宁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负责,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护,特别是用户的水表,用水户必须做好管理、维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供水设施,不得在供水管道上方或两侧3米内取土。确因需要改装、迁移、取土或拆除的,应与村委会协商同意,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水源井和供水工程消毒设施、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0米为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井周边300米内钻凿或修建非生活用水源工程和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禁止生活用水井与灌溉井混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渗水厕所、粪坑、污水沟道等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不得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集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主。在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根据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水范围,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
第十一条 村委会要建立公示栏,收费标准,公布办事人员及联系方式。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供水管理人员要按照供水设施的操作规程供水,以免造成设施使用寿命减少及损坏。
第十二条 供水运行费按照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2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状况和集中式工程运行情况制定本村的供水运行费收取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集中式供水运行费组成为:电费、消毒药剂费、水资源费、管理费、取暖费、小型维修积累等。
分散式供水标准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村内没有集中式供水或村民居住范围确实无法入户的应当少收或减免;家中已安装或具备安装供水管道的应当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分散式供水运行费组成为:管理费、水资源费等。
第十四条 由自来水公司免费为用水户统一安装用水计量设备(仅限初次安装),用水计量设备安装完成时限为2020年3月31日,因用水户自身原因导致计量设施在安装期限内未完成的,将予以收取设备及安装费用,拒绝安装用水计量设备的,予以暂停供水。村委会要负责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对用自来水浇灌庭院作物的情况要制定管理制度进行管控(可采取计量收费、超量收费的方式),以免影响其他用水户的正常生活用水。水表等计量设施出现损坏,用水户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联系自来水公司予以更换,相关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按照本村制定的用水量标准和供水运行费标准按规定时间缴纳供水运行费。每季或每年要将用水户水费缴纳情况在本村进行公示,以督促用水户缴纳供水运行费。
第十六条 村委会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供水运行费收缴政策,不得擅自变更供水运行费收缴标准。
第十七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负责规划和安装。相应费用由新增用水户承担。严禁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十八条 除工程施工、设施检修、枯水期以及无法抗拒的因素外,村委会应保证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不得无故停水。
第十九条 在正常供水情况下,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时,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通水。
第ニ十条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有关手续可在抢修结束后补。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需要停止用水的(特别是冬季外出,家中无人居住的),应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报停。报停期间应维护好其应维护的供水设施,不得影响其他用水户供水,如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不得违反规定加收或减免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个人转供。
第二十三条 供水工程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按照规定提取小型维修积累,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设备更新、扩建和改造。
第二十四条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村委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拒绝缴纳供水运行费或无故长期(一般半年以上)不缴纳供水运行费的,村委会有权停止对其供水,直到其补缴所拖欠的供水运行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个人100-500元罚款、处单位1000-5000元罚款,并依法补缴供水运行费用:①私自接水与窃水者,②擅自转供水者,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用水范围者,④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造成损失的,⑤私自损坏、拆除水表的。
第二十七条 破坏供水设施的、私自切断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发生费用由破坏者承担并处2000- 20000元罚款。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上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村委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供水运行费,伙同用水户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条 对工作绩效突出或对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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