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0年9月16日
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休完,确因承担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单位安排和个人申请相结合,视情况可以批准工作人员选择一次性休假,或者分次休完,避免集中休假,影响正常工作。同时,征求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又要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有序运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应严格审批制度。单位安排休假或个人有休假意愿,需提前一周告知本人或提出申请,并由本人填写“集宁区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区组织、人社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派驻纪检组也应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监督检查,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审批表
2.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审批表
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审批表
姓 名 | 工作部门及职务 | ||||||
参加工作时间 | 工 龄 | 年 | |||||
年应休假天数 | 天 | 本次休假天数 | 天 | ||||
拟休假 起止时间 | |||||||
申请人 (签字) | 分管领导 (签字) | 主要领导 (签字盖章) | |||||
备 注 | |||||||
注:此表由申请休假工作人员本人填写(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审批表
(供区四大班子、法检两院)
姓 名 | 工作部门及职务 | ||
工 龄 | 年 | 休假期间工作 主持人及联系电话 | |
年应休假天数 | 天 | 本次休假天数 | 天 |
拟休假 起止时间 | |||
申请人 (签字) | 所在班子(单位) 主要领导签批 | ||
区委办签批 | 区委主要 领导签批 | ||
备 注 | |||
注:此表由申请人填写(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