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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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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1011696197T/2023-000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集宁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16
文号: 集政办〔2020〕35号 是否有效: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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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0年916


 

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休完确因承担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单位安排和个人申请相结合,视情况可以批准工作人员选择一次性休假,或者分次休完,避免集中休假,影响正常工作。同时,征求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又要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有序运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应严格审批制度。单位安排休假或个人有休假意愿,需提前一周告知本人或提出申请,并由本人填写集宁区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组织、人社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派驻纪检组也应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监督检查,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审批表

           2.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审批表

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审批表

  


工作部门及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年应休假天数

          

本次休假天数

         

拟休假

起止时间


申请人

(签字)


分管领导

(签字)


主要领导

(签字盖章)


     


 

注:此表由申请休假工作人员本人填写(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审批表

(供区四大班子、法检两院)

  


工作部门及职务


  

           

休假期间工作

主持人及联系电话


年应休假天数

          

本次休假天数

           

拟休假

起止时间


申请人

(签字)


所在班子(单位)

主要领导签批


区委办签批


区委主要

领导签批


     


 

注:此表由申请人填写(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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