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处罚内容 |
履职依据 |
1 |
民生服务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
2 |
民生服务 |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
3 |
平安法治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
4 |
平安法治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 |
平安法治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6 |
平安法治 |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 |
乡村振兴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8 |
乡村振兴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9 |
城乡建设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10 |
城乡建设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项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1 |
城乡建设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2 |
城乡建设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3 |
城乡建设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4 |
城乡建设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5 |
城乡建设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罚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6 |
城乡建设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7 |
生态环保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8 |
生态环保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 |
生态环保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 |
生态环保 |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与各村签订禁牧责任状,并进行日常分组巡查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
21 |
生态环保 |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二)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
22 |
生态环保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每个羊120元的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二)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
23 |
生态环保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问、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4 |
生态环保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 |
生态环保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26 |
生态环保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 |
生态环保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生态环保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29 |
生态环保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 |
生态环保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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